校党字〔2017〕5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外出管理工作,严格组织纪律,规范处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程序,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为校领导、在职处级干部。本校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因故不能在校正常上班的,除执行教职工请假常规制度外,还应按本规定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第三条 请假报备需遵循以下批准程序:
(一)校级领导干部出差、出访,离开安庆市区休假、学习等,按《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1.校党委书记、校长外出,须相互沟通告知,同时要向有关校领导交待工作;
2.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请假由校党委书记批准;
3.副校长请假由校长批准;
4.所有校领导外出,都要向学校办公室告知去向和联系方式。
(二)处级干部因出差、学习和出访、离岗休假等外出,须提前3天请假和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须补办手续。
(三)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各职能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时间在3天(含)以内的,须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须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并报学校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各直属单位其他处级干部外出时间在3天(含)以内的,须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须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并报学校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五)处级干部外出,应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各职能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要向有关负责同志交代工作。
第四条 处级以上干部外出3天(含)以内的,可以短信或口头形式报告;外出3天以上的,应填写《安庆师范大学处级以上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单》,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人员、时间、地点、事由及外出期间的联系方式。如行程有变化,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补充报告。
第五条 一般不得越级请假或批假。
第六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安庆(参加重要会议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告中说明情况,并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 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的,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确定出国(境)时间后,按上述程序报告。
第八条 因私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病假应附校医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九条 处级以上干部外出期间,除特殊情况外,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条 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续假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因事因病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逾期不归或请假期间无故失去联系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庆师范学院处级以上干部请假暂行规定》(院党字[2008]31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