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机关党委 时间:2016-12-01 点击数:

(校党字〔201673 20161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党务公开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安徽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各级党组织按照党章和相关文件,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信息真实、及时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

(三)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信息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积极适应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党的基层组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学校党务公开遵循公正、公平、方便、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党务公开前,应按法律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党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各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办、纪委办、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党务公开目录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党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编制学校党务公开目录,指导、协调和督促党委各部门依法公开党务信息,收集、整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等。

领导小组下设监督检查办公室,挂靠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受理党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党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等。

学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的涉密审核工作,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应成立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确定党务公开信息员,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各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党务公开负总责,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党务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学校党委主动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包括:

(一)党委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学校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与党内其他制度建设情况,党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委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全校性党务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情况;党代会筹备、召开情况等。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形势政策教育工作情况;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计划、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和谐校园、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建设实施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建设情况: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队伍建设、权利保障、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党员权利保障;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情况;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情况;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委委员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情况;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困难情况;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情况;维护党员、群众利益,办理、落实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执行财经法规制度情况,违法违纪案件及重要信访的查处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包括党员、师生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经党组织研究决定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等。

第九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主动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二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执行、年度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形势政策教育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队伍建设、权利保障、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二级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等选拔任用、轮岗交流、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考核奖惩等情况;

(六)接待来信来访,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除学校各级党组织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党员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相应党组织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党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

(四)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的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简便、多样、实用原则,坚持形式服从内容、注重公开实效,把传统公开方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结合起来,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适应不同主体需求,确定相应的公开形式。

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代会、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进行公开。需要向师生员工公开的,通过校园网、党务公开网、各单位网站、电子政务、电子邮箱、宣传栏、广播、校报校刊、制度汇编、手机短信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合对社会大众公开的,通过互联网、领导接待日等途径公开。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相关程序

(一)制定目录。学校党委及各二级党组织应制定党务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学校党委对二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提出指导性意见,二级党组织制订的党务公开目录需经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实施公开。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各级党组织对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列入公开目录的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送交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一些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应报请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仍难以确定的,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三)收集反馈。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及时收集党员、师生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师生群众反馈。

(四)归档管理。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和实施公开过程中报批核准程序、意见收集整改反馈等相关工作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分类建立台帐,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安庆师范大学党务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相关程序:

(一)受理: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对于申请条件不完备或不清楚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或更改。

(二)时限: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经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无特殊情况延长答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答复:对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订完成的,应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级党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其中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党组织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党组织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明确申请内容;逾期未明确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党组织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有关党组织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可根据公开内容确定,主要包括:

(一)长期公开。主要指政策措施、文件规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办事程序等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内容。如遇修订、调整,应及时更新。

(二)定期公开。主要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更新周期。

(三)逐段公开。主要指为党员、师生群众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动态性、阶段性工作信息,应根据进展情况逐段予以公开。

(四)即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如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发展党员公示等内容。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开展党务公开工作情况检查,把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以及评奖评优的重要内容。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党员、党代表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学校党员认为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党务公开职责的,可以向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办公室举报。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建立党务公开与信息公开联动机制,党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党务公开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庆师范学院党务公开实施办法》(院党发〔2008〕15号)自行废止。

附件:1.安庆师范大学党务公开目录

        2.安庆师范大学党务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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